| 回顾近三十年的农村改革,特别是十五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关于“三农”问题的一系列方针政策,可以看出,从实行并坚持家庭承包经营,到提倡并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,到提出并实施“多予、少取、放活”的政策,都是以保护农民利益、调动农民积极性为根本出发点的。这一系列方针政策的出台,有力地推进了农业的专业化、市场化。其结果,是逐步形成了现代农业制度。
从我国的实践和发达国家的经验看,现代农业制度的大体轮廓是,以家庭经营为基础,农户自主开展合作与联合,通过专业合作组织与加工、流通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,实现生产、加工、销售的有机结合,并在国家扶持下形成农业产业化经营体系。
我们在贯彻执行党的“三农”问题的方针政策时,必须从维护中央农业政策的连续性出发,从建立现代农业制度的角度,认识和分析问题。第一,坚持而不能动摇、强化而不能弱化家庭承包经营制度。第二,坚持农业产业化经营这一现代农业制度的基本要求。第三,要体现“多予、少取、放活”的方针。
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》的制定,应该说体现了中央农业政策的一贯精神,充分体现了作为一部市场主体法的本质要求,客观反映了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现状和需要,正确处理了中央立法与地方政府既有制度安排的关系,总体是好的。但也要注意避免因该法的出台,而导致从“合作化”到“合作社化”的倾向。我国的实践证明,发展合作经济,无论是改革前还是改革后,靠行政推动、刮风的结果,无一不是失败的,无一不是损害农民利益的。在现阶段,重要的是给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一个“身份证”。有了法律地位,自身的发展,还是要遵循市场规律,优胜劣汰。
(作者单位: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合作指导部) |